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什么的原则?

2024-05-04 06:59

1.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什么的原则?

法律分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对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主要采取的措施有:岭6市梳理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编制形成整治工作台账。依法依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开展彻底整治,实施销号管理。
法律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什么的原则?

2.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什么的原则

法律分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秦岭6市梳理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编制形成整治工作台账。依法依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开展彻底整治,实施销号管理。
法律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3.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原则。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采取的措施有:秦岭6市梳理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编制形成整治工作台账。依法依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开展彻底整治,实施销号管理。
法律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什么原则

4. 我省加强秦岭生态保护说明了什么

1.法——为“山”立法 探索长效保护机制
2013年,全国大城市中首次为一座大山而专门设立的地方法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在此之前,2007年,《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颁布。
2.山——整治掠夺式开采 不再新立矿业权
2015年4月,西安市政府制定公布《西安市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方案》,揭开了秦岭北麓矿山整治序幕。方案整治范围从采石矿山扩大到包括金属类矿山在内的所有矿山,要求到2020年将全市现有61个矿权压缩到17个以下,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开采,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3.水——做大“水”文章 秦岭之水润泽京津
陕西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主要水源地,处于丹江口水库上游的汉中、安康、商洛三市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的水源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可以说是“调秦岭水,解京津渴”。
4.城——“山”、“城”相融 改变生活
守住绿水青山做大“根”产业,换回金山银山。目前,佛坪县实行山、水、林、草、田、园、路综合治理,已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3平方公里,治理区域呈现出“十里长沟茱萸香,小桥流水美山庄”的新农村景象。

5. 当前,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敢迫切的问题是

答案C
秦岭地处我国南北分界处,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环境保护最迫切的问题应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此题还可用排除法。

当前,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敢迫切的问题是

6.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第八条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第十一条 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二条 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十六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第十七条 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7.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三章 植被保护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8.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措施

(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二)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三)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五)旅游专项规划;(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法律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列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二)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三)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五)旅游专项规划;(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